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5〕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
2015年底前,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一次全省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省环保厅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2015年1月底前制定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组织、督促、检查、指导大检查工作,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组织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督查抽查,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立足实际,制定本辖区大检查具体实施方案,于2015年2月15日前报送省环保厅,并组织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采取“明查与暗查相结合、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昼查与夜查相结合”的方式,针对检查重点,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全面排查,切实掌握辖区内所有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情况,按规范要求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做到“一企一档”。对检查出的各类环境问题及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强分类指导,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污染治理和隐患整改落实到位。检查和整改结果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二、严厉惩治环境违法行为
(一)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坚持铁拳治污、铁规执法,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化工、涉重金属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对环境违法问题屡查屡犯、拒不执行停产整治决定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大检查中发现的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未落实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违反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环保措施配套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未批先投产或未验收先投产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任务。
(三)深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落实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关于建立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案件,对环保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要及时受理并立案侦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主动给予必要支持。
三、完善环境监管制度
(一)健全环境保护地方法规体系。加快修订《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强化排污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快制定完善有福建特色的环境保护地方标准体系,有序制定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准入标准。鼓励有立法权的地方,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统筹环保监管执法力量,实施“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位定责”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完善监管体系,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省环保厅要抓紧提出全省网格化管理指导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本辖区环境监管网格化划分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做好政策清理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限制、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进行全面清理,主要包括限制执法检查、阻碍依法征收排污费、违法减免排污费等规定,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土政策”废除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环保厅要加强督导抽查并督促纠正。
(四)加强环境执法稽查。自2015年起,省、市环保部门每年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省环保厅每年要对30%以上的设区市和5%的县(市、区),设区市环保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执法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五)强化环境执法后督察。省、市环保部门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要建立整改台账和督办整改销案制度,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六)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环保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快建立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金融机构要继续把环保信用作为企业资信评价的重要依据,推进“绿色融资”。要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制度。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附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
四、强化公众参与监督
(一)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各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着力抓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统一信息公开平台,每年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及排污收费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挂牌督办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
(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的作用,畅通公众投诉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环境信访和积案化解制度,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反复投诉案件的跟踪管理和效能监督,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探索在行政执法后督察、专项执法检查、重点信访案件查处等过程中邀请新闻媒体、社会环境监督员或公众参与,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五、增强环境监管力量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级环保部门不得随意抽调、借用下属环境监察等事业单位执法人员,尚有空缺编制的市、县环境执法机构,要根据工作实际,尽快补充到位,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各地要借鉴晋江等地的做法,进一步加强环保重点乡镇(街道)环境监管执法力量。要加强工业园环境监管,属地政府要在古雷、江阴、湄洲湾、泉惠、罗源湾等化工、冶金重点工业园区明确环境监管机构。大力提高环境执法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对依法依规履行环境监管执法职责的单位和执法人员,要实行尽职免责,保护和调动环境执法人员积极性、主动性。
(二)强化执法能力保障。建立与环境执法监管任务相匹配的执法能力保障机制。各地要严格落实《福建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3—2015年)》,足额落实配套资金,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2015年底前,所有环境监察机构都要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要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六、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一)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环保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辖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环保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要建立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执法监管中的责任,加快环境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增强工作合力。审计机关要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对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执行环保政策、落实有关目标责任制、解决环境问题等情况进行审计。流域上下游、区域间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共担治理责任。
(二)有效落实主体责任。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按照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主动接受、配合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履行监管职能。
(三)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者推诿执法等监管执法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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