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
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5〕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123

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省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进一步提高我省部门统计工作水平,现就加强和完善我省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统一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一)建设统一、覆盖全行业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省统计局要会同各级机构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部门,充分利用我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有关部门名录信息,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全省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普查和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卫生、教育、文化、金融、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全行业单位名录包括本部门管理外单位名录的管理维护,发改、经信、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支持联网直报企业的申报工作,为企业及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各部门可根据全省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在确保衔接一致前提下,细化和扩充单位基本信息,形成部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二)健全维护更新机制。各级机构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名录登记信息的完整性,新登记的单位要统一使用国民经济行业标准代码和村、居的标准地址名称和标准区划代码,每个季度向统计局提供一次基本单位行政登记记录。统计部门要利用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对全省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全面更新,依据常规统计调查资料和部门单位资料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单位信息真实准确。

(三)依法按需共享使用名录信息。各部门面向单位的统计调查原则上都应取自全省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部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参与名录库建设维护的部门经依法授权可使用相关范围的最新名录库信息。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和调查需要,可通过与统计部门签订部门间协议,依法依授权使用全省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依法提供名录信息查询服务。

二、完善统计调查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全行业统计调查体系。卫生、文化、教育、金融、交通等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和行业管理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全行业统计调查体系。加强系统外单位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对具备一定规模的系统外单位按季开展必要的调查,对规模较小的单位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加强对客货运周转量、本外币存贷款、电信业务量、能源消费等指标的统计与审核评估,真实反映全行业发展成果。

(二)建立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消除重复、规范设置、顶层报送的原则,建立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加强对部门统计报表的检查指导,逐步消除部门间的重复统计。

(三)规范统计标准使用。部门在制订和开展统计调查应当优先使用国家统计标准。无国家统计标准的,可以使用部门统计标准和经依法批准的地方统计标准。建立统计标准执行监督制度和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科学评估。

三、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一)优先使用行政记录。可以通过行政记录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和部门管理需要的,一般不另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设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符合本部门职责,体现精简效能原则,充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程序报批,避免重复调查。

(二)完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修订和设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要严格执行统计标准,规范设置统计指标,合理确定调查范围、频率和方法。新设立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要组织调查对象进行试填试报等测试论证。建立统计调查项目的定期评估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废止不适当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要按照省数字办、省效能办和省审改办的要求,应通过“福建省级网上审批受理发布平台”报批。

(三)建立统计调查项目公示制度。各部门要建立动态更新的统计调查项目库,及时公布非涉密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和各部门执行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方便各部门查询使用非涉密统计调查制度。依法公布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和执行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加强对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清理检查。省统计局应定期开展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清查工作,发现未经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依法予以废止。对拒绝接受废止的有关部门,按照《统计法》规定依法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优化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系统

(一)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各部门要科学组织统计调查,认真实施统计调查制度,规范部门统计调查活动,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涵盖部门统计调查各环节、各岗位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原始数据核实核查制度,构建覆盖全面、基础扎实、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实现统计调查全流程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二)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巡查监督。建立健全统计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各部门要科学组织统计调查,认真实施统计调查制度,规范部门统计调查活动,支持统计部门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干扰和阻挠统计监督检查。各级监察机关、各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加强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确保统计法律的坚决贯彻执行。

(三)建立部门统计巡查制度。逐步推进部门法治统计建设。依靠法律调整部门统计关系,规范统计行为,维护统计秩序,保障统计权益。省统计局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对各部门及其下属机构、与部门统计有关的统计调查对象遵守和履行统计法律法规及国家、部门和地方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工作。省统计局与被巡查的省直部门分别或共同组织实施所属系统的检查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和阻挠统计监督检查。通过定期的统计巡查,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部门统计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统计管理水平、提升数据质量,维护部门统计公信力。

五、规范统计数据的使用

(一)依法依规公布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各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原则上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并及时报送本级统计局并及时抄送同级统计局。部门拟公布的统计数据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数据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部门统计数据的公布,由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归口管理,或者由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会同有关机构共同管理。各部门通过统计调查获得的统计资料,以本部门名义对外公布。

(二)建立数据公布预告知制度。各部门应制定数据公布计划及其主要统计信息公布日程表,提前向社会公告全年数据公布的具体内容、时间和渠道,保障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及时获取数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原计划公布的,要提前告知。

(三)规范数据公布内容。各部门公布统计数据时应当同时公布数据来源、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和所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统计标准以及联系方式,方便统计用户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各部门在公开场合使用其他部门统计数据应注明来源。

六、推进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

(一)研究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开展的统计调查取得的所有统计资料属于政府公共资源,原则上应在部门间共享。各级统计局将部门信息共享纳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内容。数据生产和使用的部门可以通过双方或多方协议的形式,依法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等。需要保密的,数据使用部门应当按照保密规定使用。对于数据生产部门未对外公开公布的数据,数据使用部门对外公开公布前,应当征得数据生产部门同意。

(二)加快构建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统一管理、普遍共享的原则,建设和完善各级统计局和各部门的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共享各部门已对外公布数据和可以在多部门间共享的其他数据。进一步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标准,以及查询、交换和访问授权等信息共享方式的标准规范,为构建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可靠技术保障。

七、筑牢加强部门统计基础

(一)大力推动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各部门要依托以全省政务内网和政务云、外网和互联网为依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化资源,梳理形成本行业的统计数据库,依照统一的国家技术标准,加快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强部门统计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更新和安全保障工作,强化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联网直报,逐步实现调查对象和调查人员通过网络直接报送原始数据、各级部门统计机构在线同步共享的工作模式。积极推行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加大部门电子化行政记录有效转化为统计信息的技术开发力度,稳步推进部门应用企业电子化数据进程。

(二)不断加强部门统计队伍建设。各部门应设立或指定明确综合统计机构,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统计岗位,充实综合统计人员,确保统计工作有效开展。部门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承担的部门,要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要合理配置统计人员,不断充实统计力量,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培养使用,部门统计人员应享有与本单位其他业务人员同等的晋升、提薪和奖励待遇。要合理配置统计人员,不断充实统计力量,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部门统计人员素质,保持统计队伍的稳定。

(三)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统计局要切实履行好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进一步强化对部门统计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规范,积极推广部门在统计改革发展和信息化建设中的成果,促进部门间沟通协调。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统计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统计科学研究,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不断提高部门统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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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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