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及处置
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的意见

闽政办〔2015〕29号

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渔业船舶管理,防范涉外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采捕交易红珊瑚等违法活动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闽委办〔201465号)的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打击非法采捕红珊瑚暨整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行动”中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的认定及处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采捕红珊瑚船舶:

(一)依据有关部门转来的涉嫌采捕红珊瑚证据材料,经执法部门调查核实确认的,不论该船是否装置采捕设施,一律认定为采捕红珊瑚船舶;

(二)执法部门现场检查发现,船舶装置有专用采捕红珊瑚的起网、液压、网具、沉石、绞钢等捕捞工具和设施,或者专为采捕红珊瑚进行船舶改造。

二、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的处置原则

(一)对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一律予以依法拆解,但在20141231日前听从政府劝告主动回港的,或者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登记上交的,可采取下列从轻处置办法:

1.证件齐全的,拆除并收缴所有采捕红珊瑚的捕捞工具和设施,船舶不予拆解;

2.证件不齐(含“三无”船舶)的,拆除并收缴所有采捕红珊瑚的捕捞工具和设施,船舶应予以拆解,当地政府视生活困难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在船主转产就业时给予优先考虑;

(二)采捕红珊瑚的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涉案船舶一律没收拆解。

三、涉渔“三无”船舶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涉渔“三无”船舶(本《意见》中的涉渔“三无”船舶是指主机功率不小于44.1千瓦或船长不小于12米的涉渔“三无”船舶):

(一)非法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无船名(自行涂刷无效)、无船籍港(自行涂刷无效)、无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

(二)套用渔业船舶证书的“克隆”船,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制造、购置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套用他船船名号的船舶;

(四)船上有捕捞设施或渔具渔网的“三无”船舶;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涉渔“三无”船舶。

四、涉渔“三无”船舶的处置原则

按照属地负责、集中处置的要求,涉渔“三无”船舶取缔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处置工作应坚持“堵疏结合”和“分类处理”的原则,采取拆解等方式进行。各地要逐乡(镇)、逐村排出整治取缔的具体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确保限期完成取缔任务。沿海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本《意见》的基本要求和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处置办法并报省打击非法采捕交易红珊瑚等违法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2015531日前主动登记上交的,当地政府视生活困难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在船主转产就业时给予优先考虑;

(二)逾期不主动登记上交,仍从事非法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律予以拆解。 

五、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及涉渔“三无”船舶的集中依法拆解

拆解工作采取定点集中拆解方式进行,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多部门组成的拆解处置工作机构。处置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采捕红珊瑚船舶及涉渔“三无”船舶的登记造册工作;

(二)负责确定船舶集中停泊地点,明确看护责任人,落实看护管理责任; 

(三)负责组织船舶勘验及拆解处理工作全程监管,指派2名及以上现场监管人员(其中1名为船舶检验机构的验船人员);

(四)经集体讨论作出处置方案;

(五)通过公平公开的方式,确定定点拆解企业,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具体的拆解工作按照《福建省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拆解工作规程(暂行)》执行。

六、执法办案原则

(一)关于案件移送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的侦查机关,并依照相关规定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侦查机关受理后,应依法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渔业等执法部门做好配合调查工作。

(二)关于案件管辖问题。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由发生地所在海警部门管辖;对于沿海或港(澳)口、码头发生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由发生地所在公安边防部门管辖。各地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管辖分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760号)规定执行。

(三)关于违法主体认定问题。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若无法查明违法主体的,可将现场实际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认定为涉嫌行政违法的主体,当事人能提供反证的除外。现场实际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身份无法确定的,可要求公安部门予以协查。查获无人嫌疑船舶的,可在查获地附近的港口、村庄张贴公告,要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在期限内持相关船舶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执法机构接受调查,逾期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违法船处理,一律拆解,公告期限10日。

(四)关于举证期限问题。对检查时当事人无法当场提供各类合法有效渔业船舶证书或相关营业执照的,相关部门可在查获现场书面告知当事人在10日内补充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据,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延长,逾期不提供的,按“无证”从事渔业生产或无照经营依法处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相关部门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当事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除具有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五)关于行政处罚执行问题。渔业等相关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不履行确定义务的,应按照《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及时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并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没收船舶和吊销相关证照的处罚,可在决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诉讼或复议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

七、其他

非涉渔“三无”船舶的处置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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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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