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
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闽政〔2015〕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社厅、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511日起,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于201412月底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中部分群体(不含厦门市,下同)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现通知如下:

一、在201411日至12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含在2014年度新纳入统筹并于当年已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二、对201412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023元的,补齐至2023元后,再参加201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以上增发对象均不包括统筹企业中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

四、纳入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上述各项待遇增发所需资金,由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五、纳入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本通知规定待遇增发条件的,其待遇增发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抓紧组织实施,特调工作应与普调工作同步进行,并将落实情况与普调工作总结一并于20154月底前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人社厅、财政厅。

附件:2015年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基金支出计划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417

 附件

2015年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

部分群体基本养老基金支出计划表 


项目

合计

行业

福州

莆田

泉州

漳州

南平

三明

龙岩

宁德

支出

计划

(万元

1169

107

311

45

101

158

151

145

93

58


        (注:平潭综合实验区参照福州市标准执行)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