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14年度
第二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5〕103号
福清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清市2014年度第2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融政综〔2014〕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41.3569公顷(其中耕地31.5144公顷)、未利用地5.133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清市阳下街道北林村水田1.3759公顷、其他农用地0.2332公顷、其他未利用地1.0241公顷,音西街道马山村水田19.7462公顷、园地1.6416公顷、其他农用地1.211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41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9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8367公顷,埔尾村水田0.5413公顷、其他农用地0.0532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1073公顷,音西村园地3.6084公顷、其他农用地0.407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2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4205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1.5115公顷;使用国有水田4.0565公顷、水浇地5.7945公顷、其他农用地2.6871公顷、其他未利用地3.165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7.214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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