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闽政〔2007〕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同意对2006年公布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对2006年设区市所在地城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并将实行范围扩大到各县(市、区)。现将调整后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及适用范围予以公布,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今后当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参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再适时作调整。 福建省人民政府 附件1: 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2007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 适 用 范 围 750 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 700 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 650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晋安区、福清市、长乐市、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秀屿区 570 闽侯县、连江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沙县、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新罗区、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云霄县、漳浦县、诏安县、长泰县、东山县、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仙游县 480 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平潭县、建瓯市、建阳市、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大田县、尤溪县、将乐县、泰宁县、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长汀县、永定县、上杭县、武平县、漳平市、连城县、古田县、屏南县、寿宁县、霞浦县、周宁县、柘荣县
附件:1.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2.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2:
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2007调整)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元/小时) |
适 用 范 围 |
7.90 |
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鲤城区、丰泽区、石狮市、晋江市 |
7.20 |
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洛江区、泉港区、南安市、惠安县 |
6.50 |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晋安区、福清市、长乐市、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 |
5.50 |
闽侯县、连江县、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沙县、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云霄县、漳浦县、诏安县、长泰县、东山县、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仙游县、新罗区、霞浦县、古田县、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 |
4.70 |
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平潭县、建瓯市、建阳市、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大田县、尤溪县、将乐县、泰宁县、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漳平市、长汀县、永定县、上杭县、武平县、连城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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