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江防洪工程南平段(一期)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5〕141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闽江防洪工程南平段(一期)建设用地的请示》(南政综〔2014〕2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南平市境内农用地43.2269公顷(其中耕地23.396公顷)、未利用地12.423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建阳区童游街道赤岸村水田1.1974公顷、旱地2.4336公顷、园地0.7958公顷、林地0.0061公顷、其他农用地0.305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014公顷,将口镇横塘村水田0.17公顷、旱地0.0871公顷、园地3.9186公顷、林地0.2545公顷、其他农用地0.081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013公顷、其他土地0.089公顷,将口村水田5.3896公顷、旱地4.7458公顷、园地0.4205公顷、林地1.8615公顷、其他农用地1.422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6208公顷、其他土地2.9974公顷,芹口村旱地0.2781公顷、园地0.0756公顷、林地1.037公顷、其他农用地0.082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192公顷、未利用土地0.9425公顷、其他土地0.1619公顷,西岸村水田0.5256公顷、旱地1.7542公顷、园地0.1302公顷、林地0.3319公顷、其他农用地0.378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7341公顷、未利用土地0.1492公顷、其他土地1.3865公顷,新建村水田0.3053公顷、旱地0.8874公顷、园地1.2152公顷、其他农用地0.08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7959公顷、其他土地0.586公顷。武夷山市兴田镇城村村水田5.4183公顷、旱地0.0722公顷、园地3.5569公顷、林地1.8124公顷、其他农用地0.900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7432公顷、其他土地0.737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4.2024公顷;使用国有旱地0.1314公顷、园地0.6822公顷、林地0.403公顷、其他农用地0.0739公顷、未利用土地5.3003公顷、其他土地0.0727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0.8659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闽江防洪工程南平段(一期)建设用地。核减项目用地0.8948公顷。
二、南平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南平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9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