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晋安区2014年度
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5〕144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晋安区2014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榕政综〔2014〕2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晋安区境内农用地31.5185公顷(其中耕地22.140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晋安区新店镇益凤村水浇地21.4629公顷、旱地0.6773公顷、园地5.0519公顷、林地1.5986公顷、其他农用地2.727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6.045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7.564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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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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