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州市
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8〕19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审批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罗源县、平潭县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榕政综〔2008〕24、25、50、51、52、73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马尾、福清、长乐、连江、罗源、平潭六县(市、区)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请你市组织各县(市、区)政府按有关规定公布并认真实施。
二、同意设立“亭江—琅岐海底管线预留区”、“粗芦岛旅游预留区”、“官井洋大黄鱼保护区”、“道澳排污预留区”、“甲澳港口预留区”、“和平围垦养殖区”、“松下—屿头海底管线区”、“钟门港口预留区”、“鉴江湾港口预留区”以及 9 个陆岛交通码头区和128个三级以下渔港区。同意调整设立“粗芦岛港口预留区”、“沟屿限养区”、“鉴江功能待定区”。同意扩大“松下港口区”、“下沙旅游区”范围。同意缩小“福清湾滩涂养殖区”、“象屿港口区”范围。同意撤销“井水旅游区”。
三、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过程中,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实现海域的合理使用、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要严格依据《区划》审批海域使用项目,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不得越权审批和分散审批用海项目。要根据不同海域特点,按照《区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海域使用规划,建立良好的海洋开发利用秩序。
五、要认真做好《区划》的宣传和贯彻工作,组织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区划目标的实现。省及福州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对《区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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