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木兰溪霞林段
防洪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8〕271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木兰溪霞林段防洪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莆政土〔2008〕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莆田市农用地32.8713公顷(其中耕地25.294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城厢区霞林街道木兰村水田6.5649公顷、旱地12.0749公顷、园地1.9240公顷、其他农用地0.557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4.8019公顷、未利用土地9.8146公顷,居委会旱地0.8734公顷、园地0.16公顷、其他农用地0.061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0352公顷,屿上村旱地0.3745公顷、园地4.476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4118公顷,坂头村旱地3.5436公顷、园地0.1209公顷,荔城区新度镇下横山村水浇地1.3945公顷、旱地0.4682公顷、园地0.2768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9.9348公顷;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2.7910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2.7258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莆田市木兰溪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作为莆田市木兰溪霞林段防洪工程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应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和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防洪工程建设用地不得改变用地用途、不得建任何地面建筑物。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莆田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统筹安排各地落实。
五、该项目农用地32.8713公顷(其中耕地25.2940公顷),未利用地12.6056公顷,计入莆田市2008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莆田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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