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港可门作业区
4号和5号泊位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08〕29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州港可门作业区4号和5号泊位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8〕259号),福州港可门作业区4号和5号泊位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州市连江县将农村集体农用地9.4公顷(其中耕地7.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5公顷、未利用地5.168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6.068公顷,出让给福建可门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福州港可门作业区4号和5号泊位工程建设用地。

  二、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连江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维护社会稳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福州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7.1公顷耕地的质量。

  四、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连江县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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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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