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重点流域
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闽政办〔2009〕1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制定的《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暂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考核办法(暂行)
(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强我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推进流域水环境保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精神,结合我省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闽江、九龙江、敖江、汀江、晋江、龙江、木兰溪、交溪等重点流域范围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
(一)水质指标,由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体现。考核断面为省环保局确定的重点流域省控断面、饮用水源监测点位和闽江、九龙江、敖江支流监测断面,通过人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辅的监测数据综合计算得分。
(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以省环保局核查的减排结果为准。
(三)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以省政府有关流域整治意见明确的任务和省、设区市制定的年度流域整治计划确定的年度任务为依据,以各地自查和省考核的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计算得分。
三、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以扣分形式的百分制记分。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分3个档次。其中,得分高于80分(含)的为“优良”;得分在60~80分的为“合格”;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当年辖区未完成COD减排任务的,或发生重大(含)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不得评定为“优良”。
四、评分标准
(一)水环境质量(30分)
1.流域干、支流(20分)
对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的设区市,主要考核交界(含入海河口)断面水质、干(支)流省控断面水质和支流断面水质;对其他流域的设区市,主要考核交界(含入海河口)断面水质和干(支)流省控断面水质;对各县(市、区),主要考核交界(含入海河口)断面水质。
(1)交界(入海河口)断面水质(设区市为10分,县、市、区为20分):辖区内省控出境(沿海为入海河口)断面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或因入境断面水质未达目标要求影响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低于目标值1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2)干(支)流省控断面水质(只考核设区市,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为5分,其他流域为10分):设区市辖区内省控断面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3)支流断面水质(5分,只考核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设区市):辖区内规定的支流断面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达标率低于目标值10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2.饮用水源(10分)
(1)设区城市水源水质(只考核设区市,5分):集中式水源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2)县级水源水质(设区市为5分,县、市、区为10分):辖区内县(市、区)城集中式水源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10分)
3.COD减排完成情况(九龙江流域7分,其他流域为10分):按计划完成辖区年度COD减排指标的,不扣分;未完成年度COD减排指标的,不得分。
4.氨氮、总磷减排情况(九龙江流域3分):按计划完成辖区年度减排指标的,不扣分;未完成年度减排指标的,按差额比例扣分。
(三)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60分)
5.饮用水源保护(10分):按计划完成水源地整治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时完成水源地整治项目的,每个项目扣2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现场检查,发现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仍存在排污口的,不得分。
6.养殖业污染整治(敖江流域10分,其他流域20分)
(1)公布畜禽养殖禁建区、禁养区划定方案(1分):按期完成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并予以公布的不扣分,否则不得分。
(2)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拆除(敖江流域5分,其他流域9分):按期完成辖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搬迁、拆除的,不扣分;完成率在80%(含)以上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完成率在80%以下的不得分。现场检查,发现辖区禁养区内仍存在未纳入统计的畜禽养殖场,或禁建区内有新(扩)建畜禽养殖场的,不得分。
(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敖江流域4分,其他流域10分):按期完成辖区内禁养区外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任务的,不扣分;完成率高于80%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现场检查,发现辖区禁养区外规模畜禽养殖场仍出现未纳入统计的无污染治理设施、无病死畜禽处理设施或未达标排放的,每个扣2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7.城乡生活污染治理(10分)
(1)城乡生活污水治理(5分):按期完成年度城乡(含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3分。辖区内已投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未按期达到处理负荷率要求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1分;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每个扣0.5分,最高扣1分。
(2)城乡生活垃圾治理(5分):按期完成年度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2分。辖区内已投运的垃圾处理场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每个扣0.5分,最高扣1分。按期完成年度沿江生活垃圾清理和“农村家园清洁行动”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2分。
8.工业污染防治(敖江流域20分,其他流域10分)
(1)园区和重点行业污水处理(敖江流域4分,其他流域10分):按期完成辖区内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和企业污水深度治理任务的,不扣分。辖区内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未按期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5分(敖江流域最高扣2分);制浆造纸、制药、石材加工等企业未按时完成污水处理技术改造的,每个扣3分(敖江流域扣1分),直至扣完5分(敖江流域为2分)。
(2)石板材行业整治(敖江流域16分):按期完成辖区内石板材行业整治任务的,不扣分。其中,关闭、取缔不符合要求石材加工企业(10分),完成率高于80%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现场检查,发现辖区内石材加工集中区外仍存在未纳入统计的不符合要求的石材加工企业的,每个扣2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石材加工集中区未按时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扣4分。石材加工集中区未实现零排放的,扣2分。
9.生态环境保护(10分)
(1)规范沿江矿产开采活动(2分):按期关闭沿江及饮用水源两岸一重山采矿(石)和非法采砂点的,不扣分;上述区域仍存在矿产开采、非法采砂点的,每处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2)沿江两岸造林绿化(2分):按计划推进沿江及饮用水源两岸一重山绿化的,不扣分;该区域内违规砍伐阔叶林的,每起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3)河流及湿地功能保护(2分):按计划推进河流及湿地功能保护的,不扣分。沿岸1公里内修建尾矿库及在湿地保护区建设影响湿地功能项目的,沿江两侧及河道内仍存在石材废渣、废料乱堆滥放的,每处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4)保障生态用水(4分):督促辖区内水电站按期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服从生态用水调度的,不扣分;水电站逾期未安装的,每家扣1分,最高扣2分;查实水电站不服从生态用水调度的,扣2分。
五、考核程序
10.县(市、区)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流域整治目标和任务实施情况的自查,自查结果报设区市政府,由设区市政府组织复核。
11.设区市政府于每年4月20日前完成辖区内县(市、区)的考核核查,并形成本级自查报告,报送省政府和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12.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5月20日前,组织对设区市流域上年度整治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其中,省农业厅牵头对养殖业污染整治情况予以考核;省环保局牵头、省经贸委配合对石板材行业整治情况予以考核;省环保局负责提出安装下泻流量在线监控装置的水电站名单和时间要求,并负责做好在线监控终端的建设和联网监控工作;省水利厅负责做好水电站安装最小下泻流量在线监控装置的技术指导;省经贸委负责督促相关水电站业主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牵头做好安装情况的考核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对矿山整治情况予以考核;省建设厅牵头对城乡生活污染治理情况予以考核;省水利厅牵头对水电站服从生态用水调度情况予以考核;省林业厅牵头对沿江两岸造林绿化情况予以考核。各部门考核结果于每年5月底前报送省环保局、监察厅汇总后,于6月中旬前上报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和省政府。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抽查复核。
六、考核结果运用
13.考核结果经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公布,并依照有关规定作为省效能办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14.考核结果为“优良”的,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下一年度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设区市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省环保局暂停该地区相关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有关部门适当扣减对该地区下一年度省级统筹的流域综合整治专项资金额度;涉及环境卫生的评比为不合格。
15.对未完成治理任务且在整治过程中失、渎职的地方和责任人,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环保法规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与社会影响的,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其他
16.本办法考核评分的具体细则由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17.本办法由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环境整治重点和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报省政府备案。
18.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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