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沙县富口镇自来水厂
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6〕219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沙县富口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请示》(明政文〔2016〕5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调整沙县富口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水源保护区范围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调整为:富口镇自来水厂调整后的取水口拦水坝处(即富溪源拦水坝,位于原取水口民主夹拦水坝上游1300米)至上游1000米(含竹坑桥支流)范围水域及其两侧外延50米范围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调整为:富口镇自来水厂调整后的取水口拦水坝处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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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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