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我省港口口岸
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的通知

闽政文〔2010〕3号

福州、漳州、莆田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9〕120号)要求,省口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福清松下、漳州、莆田秀屿港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进行了验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启用以下口岸开放范围有关新增外贸作业点。现予公布:

  一、福清松下港口岸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码头;

  二、漳州港口岸招银港区7号泊位;

  三、莆田秀屿港口岸4万吨级多用途码头。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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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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