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10〕2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厅级。中共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履行中共福建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加强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管所监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按照规定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

  (四)按照出资人职责,依法参与所监管企业的重大决策。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五)依法选择所监管企业管理者,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六)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具体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所派出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依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综合协调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息及信息化、档案、信访和安全保卫等工作。承担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委机关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委机关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负责联系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工作。

  (二)综合处

  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及所监管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负责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非财务指标管理绩效考核。承担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研究起草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承担委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所监管企业章程。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四)统计评价和业绩考核处

  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工作。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建立健全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考核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五)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依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六)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根据权限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七)改革与分配处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及权属企业改革、改制、改组、解散、破产等工作,对依法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所监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提出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法,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

  (八)监事会工作处(审计处)

  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具体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的监管工作,按规定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组织所监管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九)政治部(党委组织部)(副厅级)

  研究提出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和约束激励机制。按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按权限负责所监管企业干部的宏观管理和办理有关的任免审批手续。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党建、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离退休干部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委综合室(副处级)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93名(含稽查专员及其工作人员12名)。其中:主任1名、党委书记1名、副主任3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副厅级)1名、政治部主任(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政治部副主任1名、纪委综合室主任高配正处级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稽查专员6名(可配正厅级或副厅级),同时兼任所派出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监事会主席。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9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

  (二)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省财政厅的关系。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监管企业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省财政厅监督。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省属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处理。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所监管的国有资本进行预算管理,适时按有关预算编制规定,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全省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财政厅监督。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  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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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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