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
部门关于2010年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0〕1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环保厅等部门制定的《2010年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2010年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省环保厅 发展改革委 经贸委 监察厅
司法厅 建设厅 工商局 安监局 电监办
(二〇一〇年四月)
根据国家《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2010年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年”为抓手,扎实开展环境执法专项检查,重点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全面实施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增强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为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全面开展重点流域综合整治
1.确保流域水质和生态环境安全。切实保障江河湖库环境的休养生息,认真落实重点流域督查职责,扎实开展“六江两溪”干支流企业违法排污综合整治。各地要在原有调查摸底和整治的基础上,明确今年整治重点和项目,尽快制定整治方案并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确保在年内完成县级以上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的清理、整治,基本完成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隔离设施建设,促进水源管理更加规范有序、水质更加安全可靠。
2.加快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农业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分别牵头落实,务必于今年上半年前完成重点流域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的取缔、禁养区外规模化养殖场的治理、生猪散养户聚集区域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以及各重点流域干流上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的取缔工作。同时,各地政府要牵头组织完成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切实按照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引导养殖布局、合理控制养殖规模,促进生猪养殖规模发展、集约发展、有序发展。
3.落实建筑饰面石材行业整治。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经贸、环保、工商等部门扎实推进,务必于今年上半年前完成对所有位于水源保护区内,无证生产或者审批手续不全、证照不齐,无污染治理设施、未实现“零排放”,单机锯片在3片(大片)以下(含)、锯机在2台(含)以下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的关闭及设施拆除。同时,各地要按照整合、优化、提升的原则,以及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核定集中加工区的石材企业数量、产量,加快园区及其配套堆渣场的规划、布点、建设,确保年底前石材加工企业都进入区内统一管理。省经贸委、物价局、环保厅等部门应联合实施石材行业差别电价政策,推动各地工作的落实。此外,各地要抓紧推进石材废渣(料)综合利用,敖江流域古田、罗源、连江县要在年内建成投运一个以上的石材废渣(料)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4.强化流域整治督查考核。省环保厅要会同省监察厅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2009年度流域整治工作考评,将结果向省政府报告并在全省通报。省环保厅要继续实施不间断的巡查,开展上下游联合交叉执法,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通报、预警。要建立流域整治工作分段管理、分段负责的“河长”制,促进整治工作和责任的进一步落实。环保、经贸部门应相互配合,加快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联网,建立监控制度、落实监控要求。对不落实在线监控装置安装、联网和流量要求的水电站,要及时通报经贸、电力部门严厉处罚。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加快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尚未建成投运的21座污水处理厂,要尽量提前并至少要在上半年完成,实现县县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十一五”规划目标,切实形成新增削减能力。已建污水处理厂要抓紧配套管网、雨污分流,特别是去年获得中央国债支持的项目,要加快工作进度、尽快提高污水收集率,为完成全年COD减排任务作出贡献。进一步开展造纸、纺织印染、制革、食品、化工、制药、电镀、建筑饰面石材等8大行业污染整治,推进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工作;加快推进工业园区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园区企业污染治理,进一步削减工业COD排放量。对于未建脱硫设施或者脱硫设施不规范的自备电站、钢铁烧结机、有色金属冶炼等其他非电锅炉(炉窑),必须限期建成或者完成整改,规范脱硫。新建燃煤电厂、热电厂、钢铁、有色、玻璃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同步配套脱硫设施,同步投入使用,决不允许未建治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
2.强化对已建减排工程运行情况的监督。全省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结合本地污染减排工作特点,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巩固污染减排成效。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重点加强电厂脱硫设施和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3.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三)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1.全面排查排污企业。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加快落后产能淘汰。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地方政府,督促企业制定方案,按期完成。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应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取消排水许可;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扎实开展环境执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1.开展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黑烟污染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各地要对辖区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及省道沿途两侧燃煤锅炉及利用木材、工业废弃物边角料作为燃料的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相关情况。对未经环评审批的违法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对长期未经环保验收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改,限期验收;对偷排黑烟、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立案从严查处。
2.开展“六江两溪”干支流沿岸企业违法排污专项执法检查。以重点流域干支流沿岸重化工、造纸、印染等重污染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采选矿场和饰面石材加工企业等排污单位为对象,对各类排污企业偷排、漏排污染物以及超标超总量排污等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综合整治。
3.开展工业园区整治和造纸、制药企业深度治理。其中,工业园区专项检查重点排查越权审批环评文件和验收环保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滞后和偷排、漏排等违法违规行为;造纸、制药企业专项检查重点根据国家新修订的排放标准要求,督促企业落实污染深度治理,严格监督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严厉查处利用暗管、雨水沟违法排污行为。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省政府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郑松岩(省政府省长助理)
副组长:林依标(省政府副秘书长)
陈 伦(省监察厅厅长)
马承佳(省环保厅厅长)
成 员:郑 勇(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胡渡南(省经贸委副主任)
肖新建(省司法厅副厅长)
陈 宁(省环保厅副厅长)
何南飞(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翁玉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黄世锋(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
黄培惠(省工商局副局长)
裘松樵(省安监局副局长)
朱文毅(福州电监办党组成员)
陈 琪(省监察厅执法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陈宁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各委、厅、局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根据环保部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
(二)落实“一岗双责”,密切部门配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职,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并加大闭库治理;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工作成效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本地区今年重点查处事项,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对严重违法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予以挂牌督办。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由上一级政府挂牌督办。要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采取综合措施,严格环境执法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未整改解决的,应追究督办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要实行区域限批。要严格落实绿色金融等环境经济政策,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经济制裁,努力转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要落实污染处理效果同企业收益挂钩的政策,各级环保、电力、物价、建设部门密切配合,实施火电厂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果与脱硫电价挂钩,污水处理厂运营费与处理合格率挂钩的环境经济政策,确保整治到位。各设区的市要按照环保部的要求,在辖区内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中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五)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
通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要将环保专项行动列入各级政府宣传工作的重点,制定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披露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和违法排污的重大问题,不断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设区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市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0年4月底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9月)
各设区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六江两溪”重点流域干支流沿岸排污企业、各类工业园区内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于2010年6月1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6月至11月)
各设区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本辖区内专项行动工作各个阶段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设区的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2月)
各设区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0年12月5日前报送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 话:0591-28979832;
传 真:0591-83518710;
电子信箱:fjepi@12369.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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