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0〕143号
沿海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09〕660号)要求,为做好我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及报批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实施《海域管理法》确立的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09〕660号)要求,开展福建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沿海地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对海岸和近海的开发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2009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省政府出台了14个重点产业调整与振兴实施方案,各级各部门紧紧抓住难得的发展机遇,进一步加大调整和完善区域经济布局的步伐,高起点、高层次、高水平地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继续推向前进。一系列国家和地方重大建设项目将陆续落户沿海,不仅对海岸和近海的开发利用提出了新的用海需求,而且对海洋生态环境将产生巨大压力。为解决新形势下海洋开发和保护问题,确保海洋功能区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区划实施的严肃性,必须尽快启动我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遵循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的精神,贯彻落实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战略部署,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统筹安排各涉海行业用海需求,注重海岸和近海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切实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断提高海洋资源对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为保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充分体现海域自然属性的原则;
2.统筹安排社会经济发展各行业用海的原则;
3.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
4.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的原则;
5.保证军事用海需要的原则。
三、修编范围、期限和主要任务
(一)修编范围
根据国家海洋局《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技术要求(试行)》(2009年),本次海洋功能区划修编的重点为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区域范围为我省管辖的海域及必要的依托陆域,即北起与浙江省交界的虎头鼻、南至与广东省接壤的41号界碑的海岸线与领海外部界限之间的海域。
(二)修编期限
本轮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成果的适用期限至2020年。
(三)主要任务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确定海洋发展定位和战略布局,科学划分海岸和近海基本功能区,提出至2020年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主要目标。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和报批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9年11月~2010年4月)
1.编制方案。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的通知》、《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技术要求(试行)》(2009年)等规定要求,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订《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实施方案》,经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专家组评审通过,报国家海洋局审查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沿海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和军事机关实施。
2.开展《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05年)实施情况评价。组织开展《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05年)实施情况的评价,从海洋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分析海洋功能区划总体实施成效;从海域资源、环境等自然因素,以及产业、经济、规划、需求等社会因素方面,总结海洋功能区划实施以来区域基础条件的变化情况,分析海洋功能区划的适应性与区划目标实现程度。总结归纳海洋功能区划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提出本次功能区划修编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二)修编阶段(2010年4月~9月)
1.广泛调研、实地调查和资料搜集。全面收集《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05年)实施以来出台的相关涉海新规划等资料,以及自然环境条件、海洋生态环境状况、海洋资源及其开发现状、开发能力、社会经济发展、行业规划等方面最新动态和变化资料。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海域使用现状调研、用海需求调研及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实施情况调研,向各相关部门征求对原区划进行调整与修编的意见。在对收集的各种资料进行综合整理的基础上,开展必要的补充调查。
2.开展海洋开发与保护现状综合分析研究。对收集的资料和外业调查获得的海域开发利用现状基础资料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整理,开展海域使用现状评价,进行功能区符合性分析。
3.开展重大专题研究。对涉及港口航运、渔业资源利用、矿产资源开发、滨海旅游开发、海水资源利用、围填海工程建设、海洋污染控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灾害防治等重大专题,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研究,编制专题分析报告,为功能分区找准问题需求,作为区划修编基础依据。组织对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海洋产业用海需求、区域建设用海布局、海洋资源供给能力、海洋环境保护状况等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专题研究成果作为划分海岸和近海基本功能区的重要依据。
4.开展区划的调整和修编,形成初步成果。在原批准实施的《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05年)成果的基础上,通过综合分析广泛收集的资料、反馈意见,根据重大专题研究成果和《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05年)实施情况的评价结果,认真总结实施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地位提升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用海需求,拟定初步调整意见,并经专家组讨论和审议,提出区划调整和修编方案,形成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的初步成果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阶段(2010年10月~11月)
对区划初步成果征求意见稿中涉及港口航运、渔业资源利用、矿产资源开发、滨海旅游开发、海水资源利用、围填海建设、海洋污染控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灾害防治等重大专题进行充分研究和讨论。重视做好与其他各项规划、区划的协调,通过与各涉海部门、沿海各市县的沟通协调,对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的初步成果进行认真修改补充,并编制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要求。
对已形成的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初步成果,在充分协调的基础上,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征求省直涉海部门、军事机关、沿海设区市人民政府等单位的意见。并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用海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充分吸取有关意见修改后,形成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成果评审稿。
(四)评审报批阶段(2010年11月~12月)
1.组织评审。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的通知》要求,福建省级海洋功能区划评审工作由国家海洋局组织进行。我省根据国家海洋局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成果送审稿。
2.审查报批。《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成果送审稿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海洋局《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由编制部门和技术承担单位提供完整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及相关材料和附件,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海洋局。
五、修编成果
修编形成的主要成果有:
(一)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文本);
(二)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登记表;
(三)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图件,包括海洋功能区划图、地理位置图和海域使用现状图;
(四)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说明;
(五)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报告;
(六)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
(七)专题研究报告。
六、组织领导和保障工作
(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了做好修编工作,按时完成修编任务,确保修编质量,省人民政府成立有关涉海部门、沿海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组成的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修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修编的日常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参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沿海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设立与省级相对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修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日常工作。
(二)区划修编专家组
为了保证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的科学合理,省海洋与渔业厅成立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专家组,负责区划修编的技术指导,审定海洋功能区划修编的有关技术文件,研究解决区划修编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审查区划修编成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等。
(三)技术承担单位
为了保持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的延续性、完整性,本次区划修编由福建海洋研究所承担技术保障工作,负责提供区划相关的基础图表、资料收集和外业调查、区划图、登记表等修编成果的技术保障工作。
(四)经费保障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量大,所需经费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编制经费预算,经核批后从征收的海域使用金省级分成中列支。涉及沿海市、县(区)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所需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五)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
按照国家海洋局部署,今后海洋功能区划分为全国、省、市县三级,设区市级和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合并为一级。今后,我省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合并后只修编市级海洋功能区划,不再编制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沿海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上报国务院批准后,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和有关要求,组织修编市级海洋功能区划,并按原审批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办法和时间安排由省海洋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六)有关工作要求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为了保证按时完成修编任务和工作质量,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省直各涉海部门、沿海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军事机关要根据部门、行业的发展现状、今后发展需求,从海域资源可持续利用角度,规划行业“十二五”发展布局,展望“十三五”产业发展,提出用海需求和海洋功能区划调整意见,于6月底前报省海洋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沿海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名单:
福州市: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罗源县、平潭县;
厦门市: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
漳州市:龙海市、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
泉州市: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南安市、石狮市、惠安县;
莆田市:仙游县、荔城区、涵江区、城厢区、秀屿区、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湄洲北岸经济开发区;
宁德市: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霞浦县;
平潭(福州)综合实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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