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
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闽政办〔2010〕1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现就编制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保障性住房范畴。保障性住房包括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面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执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也包括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业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项目(含政策性租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以及人才公寓、周转房、外来工公寓、农民工公寓等),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等。限价商品住房包括“两竞两限”商品住房、保障性商品住房、与拆迁对接的政策性安置住房等。
(二)明确建设总量、建设区域与建设年度指引。保障性住房规划应当明确廉租住房(含租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套数和总建筑面积;在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地区,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并明确三年建设总套数和总建筑面积。保障性住房建设区域要在城市空间分布上予以明确,落实到具体项目。要将规划期内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总体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年度,明确年度目标,形成年度计划。
(三)明确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要明确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总量,包括新增用地和存量用地,并在空间分布上予以明确。同时,要把规划期内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分解落实到各年度,形成年度计划。要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土地出让净收益等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量。
(四)落实规划的相关措施。在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配租配售管理,执行保障政策,控制套型面积、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提出具体落实规划的相关措施。
(五)规范规划文本要求。规划应包括规划文本、附表和图件、规划说明三部分。规划文本使用章、条、款、项格式,文字表述简明扼要、层次分明、用法规范、概念清晰、重点突出、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做好各类保障性住房规划的有机衔接
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规划,要与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2010~2012年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规划、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相衔接,并与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统筹考虑各类保障性住房、各类保障群体之间的关系,做好目标任务、投资安排和政策手段的有机对接。要充分利用上述规划编制过程中的调查摸底、专题研究、数据分析、已确定的目标任务等规划成果,科学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在编制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基础上,要组织力量编制“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
三、加强规划编制的组织领导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要明确牵头部门及参加部门,各司其职,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齐心协力搞好规划编制工作。设区市本级要于5月14日前将规划编制的牵头部门、配合参与部门以及联系人名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县、市报设区市牵头部门,以明确工作责任。要落实编制工作所需经费,保障性住房状况调查费用、规划编制费用,应列入当地住房保障工作经费支出。
四、按规定时限及时公布和报送规划成果
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各县(市)要在2010年6月10日前全面完成,由当地政府将规划和年度计划正式文本向社会公布,并报各设区市汇总,同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9个设区市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包含所辖县(市),正式文本应于6月30日前完成,由各设区市政府将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政府备案。
五、要加强督促检查
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市县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省政府将定期检查通报进展情况。同时,规划编制情况、执行情况及向社会公布情况,列为省政府对市、县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之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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