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永安市洪田镇等
3个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6〕222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永安市洪田镇等3个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明政文〔20165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划定永安市洪田镇等3个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现批复如下:

一、洪田镇十八窠溪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洪田镇十八窠溪取水口拦水坝处至上游1000米范围水域及其两侧外延50米范围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洪田镇十八窠溪取水口拦水坝处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青水乡逢溪水库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逢溪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200米范围陆域(汇水流域范围内)。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逢溪水库大坝处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不含青水乡辖区外的范围)。

三、罗坊乡胡同坑溪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罗坊乡胡同坑溪取水口拦水坝处至上游1000米范围水域及其两侧外延50米范围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罗坊乡胡同坑溪取水口拦水坝处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不含罗坊乡辖区外的范围)。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720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