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注销中海
福建天燃气有限公司部分海域使用权的批复
闽政文〔2010〕408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申请注销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海域使用权的请示》(闽海渔〔2010〕341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注销中海福建天燃气有限公司在莆田市秀屿港区及邻近的码头用海域面积0.572公顷的海域使用权(注销部分海域使用权范围坐标见附件),注销部分海域使用权后,该公司的码头实际用海面积由109.75公顷变更为109.178公顷。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中海福建天燃气有限公司注销部分海域使用权范围坐标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中海福建天燃气有限公司注销部分
海域使用权范围坐标表
界址点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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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标(纬度︱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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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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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2′56.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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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0′06.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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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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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2′59.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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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0′0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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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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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2′56.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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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0′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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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北京-54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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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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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 址 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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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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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 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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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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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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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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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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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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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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