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
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0〕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积极实施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战略,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2009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2989亿元,位居全国前列。但是,随着我省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主要是:海域环境总体污染趋势尚未得到有效控制,近岸海域局部区域生态系统遭到严重损害,防治海洋污染应急能力薄弱,海洋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有效控制近岸海域海洋环境污染,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建设海域清洁、环境优美的“蓝色家园”,争取到2012年我省近岸海域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面积63%以上、到2015年提高到65%以上,基本实现分类控制规划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
(一)加快立法及相关政策制订步伐。要着眼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坚持开发利用和保护治理并举的原则,抓紧修订《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报省人大审定,研究制定《福建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办法》和《福建省海洋污染溯源追究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具有福建特色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环保厅。
(二)完善区划规划。要在2010年底修编完成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尽快制定省市县三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全省海岸和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全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省市二级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根据国家环保部、发展改革委、海洋局编制“十二五”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和推进海洋经济试点省的要求,尽快制定“十二五”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的技术报告和“十二五”碧海行动计划,形成我省较为完善的海洋生态与环境保护规划体系。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海事局。
二、建立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协调合作机制
坚持“陆海统筹、河海兼顾”的原则,促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陆域、流域环境保护相衔接,按照“海域—流域—控制区域—控制单位”的层次体系进行水污染控制。海洋与渔业、环保等部门要建立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海洋与渔业部门要与环保、水利、海事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将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监测结果通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实现监测数据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对监视监测中发现的超标排污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要主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调查处理和整治。各级海洋与渔业、环保等有关部门要经常组织开展对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状况的联合调查和海陆联合执法检查,坚决查处污染近岸海域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贸委、海事局、旅游局,沿海各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加强污染物排海控制
(一)落实陆源污染物排海控制和治理责任。沿海各市、县(区)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制定重点河口、重点海湾各类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方案,确定氮磷营养盐、COD、石油类和其他特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目标,加强流域面源污染的治理,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要加快对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的污染源治理,对皮革、漂染、纺织等污染严重的小企业,尽快实施关、停、并、转。加快排污管网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负荷率。加快推进罗源湾、泉州湾排海污染物总量控制试点工作,削减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积极推进沿海乡镇垃圾收集处理工作,减少近岸海域海漂垃圾。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强化陆源污染监管。重点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污染源的监控和检查力度,对超标排放、偷排企业要坚决予以处罚和曝光。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逐步实现污水达标离岸深海排放,实施沿海渔村的“家园清洁行动”。推广使用生态农业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督促各地制(修)订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协助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养区、禁建区(限养区),减少农业面源和畜牧业排放污染。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
(三)严格控制海上污染源。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督促有关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的单位落实企业污染应急处置责任,港口应集中建设专用油品、化学品码头,并建设污染应急设备库,建立应急队伍。加强对入港船舶压载水的排放管理,防止外来生物入侵。积极推行海水生态养殖模式,推广实施渔船配置油污和垃圾回收“两桶”,加强对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垃圾打捞、收集、处理的监督。对新改扩建涉海工程和海上废弃物倾倒等行为,实施监测监视、动态跟踪。鼓励和支持海洋工程疏浚物资源化利用。对非法开采海砂、违规倾废等破坏污染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加强滨海旅游区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禁止宾馆、饭店等旅游场所各类污水和废弃物入海。
责任单位:省海事局、海洋与渔业厅、旅游局。
(四)加强临海工业项目管理。严格依法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项目建设。要切实解决沿海企业发展与污染防治相协调的重大问题,及时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污染的落后产能。指导用海和污染排海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督导企业强化企业员工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实行清洁生产和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厅、海洋与渔业厅。
四、开展近岸海域生态保护、修复与建设
(一)科学有序开展填海造地。进一步落实《关于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见》,科学编制填海造地规划。充分利用全省主要海湾的数模研究成果,科学论证填海项目,严格控制海湾内填海造地。对数模研究成果中列为不宜围填的区域,不得受理填海造地项目申请;对已批未建的湾内项目,不适合填海造地的,要制定用海置换政策,引导向湾外转移。要发挥我省湾外海域自然区位优势,选择对海洋环境影响小、相邻陆域基础设施条件好的区域,优先规划,鼓励投资。继续完善全省湾外填海造地备选区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城市建设、交通发展等规划的衔接。积极指导沿海各市政府开展区域用海规划工作,促进集约、节约用海。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展改革委。
(二)加大海域生态保护力度。认真制定并实施近岸海域养殖规划,研究养殖功能区的划分、监控和保护,着力发展湾外深水网箱养殖,对不符合养殖功能区划的海水养殖要组织转移、拆除,为新兴海洋产业发展腾出空间。加强对重点湿地、红树林和鸟类集中分布区及迁徙停歇地的保护,继续选划建设一批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湿地公园,实施种植红树林、投放人工鱼礁、放流增殖等生态修复工程,加大伏季休渔力度,改善海洋环境质量,增加环境容量。加强水资源合理配置,维护河口区域生态用水需要,积极开展对垦区滞洪区水环境的整治。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林业厅、环保厅、水利厅。
(三)加强沿海防护体系的保护和建设。要严格依法加强对滨海区域防护林的保护,强化对破坏沿海防护林的查处力度。严格防护林的征占用管理。对滨海沙岸的基干林带,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加强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林分质量,构建滨海区域森林综合防御体系,促进沿海地区生态环境的改善,缓减台风、风暴潮对堤坝及近岸海域的破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继续推进海堤加固工程建设,进一步建设延伸沿海防洪堤,提高海岸防护标准,不断增强风暴潮的防抗能力。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水利厅
五、提升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监管能力
(一)开展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监测监视。重点开展全省13个主要海湾监测及11条主要江河入海口监测,创新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机制,强化对涉海工程的环境影响后评估工作。加大对风暴潮、海浪、赤潮等海洋灾害和外来生物入侵的预警预报力度,建立海洋生态敏感区、污染整治区等重点区域的自动和可视监测系统,进一步加强对填海造地工程、临海工业集中区和重点企业排污口邻近海域、海洋倾废区的环境监视监测。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海事局。
(二)切实提升海洋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我省临海工业区污染风险应急对策研究。全面落实福建省溢油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海事部门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处理海上突发性溢油事故,及时收集海上溢油。海洋与渔业部门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海上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监视、监测与评价,防止海洋生态环境污染。积极开展我省近岸海域重金属本底及污染损害的调查与评估工作,制定并完善赤潮及突发性污染事故等灾害的应急处置预案。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海事局。
(三)加强近岸海域环保关键技术研究。组织开展溯源追究、生态补偿、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研究,研究和解决海洋环境与生态灾害监测、监视、预报、预警技术,以及污染源有效控制和污染物高效去除技术、清洁生产技术、海域环境容量与环境质量调控技术、典型生态功能区退化机理与受损生态系统修复技术、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大科学技术问题,为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更有力的科技支撑。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环保厅、海洋与渔业厅、海事局。
六、强化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保障工作
(一)加强宣教。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纳入沿海各级政府干部轮训的重要内容;沿海乡镇要积极组织村民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海洋环保意识;各责任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临海企业法人和员工开展海洋环境保护专题培训和教育;海洋与渔业部门要汇编海洋资源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宣传教材,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基层;宣传部门要协同海洋与渔业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定期制作并播放(刊登)海洋环境保护公益宣传片(广告)和开辟专版专栏进行海洋环境保护宣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全省沿海中小学、高等院校学生、新闻媒体记者、海洋环保志愿者等开展“海上环保行”各类活动。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委宣传部,省广播影视集团、新闻出版局、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贸委、海事局、旅游局。
(二)配足力量。省海洋与渔业厅要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沿海设区市和县(市、区)政府要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明确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部门,合理配备人员,确保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有人负责。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编办,沿海各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加大投入。沿海市、县(区)应将海洋环境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两级分成的海域使用金应主要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沿海各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强化考核。沿海各级政府要严格贯彻落实省政府出台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对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要建立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政府目标责任制,强化考核,沿海各级政府每年应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入海污染物排放情况和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确保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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