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
关于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1〕18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和总工会制定的《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

  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

  省公安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总工会

  (二○一一年八月)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和《福建省“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闽政〔2011〕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的要求,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为原则,立足省情,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发展,逐步形成以公安消防力量为主体,以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为重点,以志愿消防队伍等为补充,覆盖全省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发展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市(县)政府应依据《福建省“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结合“十二五”期间全省消防站建设,科学推进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十二五”期间,全省招聘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1505人(具体见附件)。至2015年底,全省在岗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3550人。

  (二)加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力量。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乡镇或地方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是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二是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三是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四是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三)规范单位专职消防队伍。下列单位按照不低于二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建设专职消防队(站),并针对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配备专职消防队员:一是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是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是国家级、省级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是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五是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四)壮大志愿消防队伍。未建立公安消防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因地制宜建设保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消防执勤点。社区、行政村建立志愿消防队。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大型企业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大力发展民间消防力量,鼓励采取政企联办、乡村联办、民办公助等形式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伍。

  (五)扩充消防文员队伍。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按照不少于当地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部编制员额的50%招聘消防文员,经济发达地区可增加配备数。省和设区市公安消防部门可适量招聘消防文员。“十二五”期间,全省招聘消防文员不少于244人(具体见附件)。至2015年底,全省在岗消防文员不少于632人。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标准等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15人。经济发达镇可参照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组建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按照“五有”(有人员、有营房、有消防车、有执勤、有训练)标准建设,也可由两个以上乡镇或单位联合建立,且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10人。

  (二)明确指导管理和执勤模式。县级及以上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管理;乡镇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和参加应急救援,不收取任何费用。专职消防队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可执行执勤两天(48小时)休息一天(24小时)的工作制度,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轮值班制,并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两天。

  (三)规范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队伍。招聘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专职消防队员优先从退役士兵尤其是公安消防部队退役士兵中招聘,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内勤文秘等辅助性工作岗位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岗位需要,统一招考、择优选用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等级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充实消防文员队伍,并实施分岗定级管理。

  (四)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验收,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单位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对在企业改制中面临生存危机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可采取政企联办、民办公助等形式因地制宜进行整合和公共化改造,巩固和发展消防力量。

  (五)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将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等级作为招聘专职消防队员和实施岗位等级工资制以及专职消防队员定级、晋级、任职、续聘的主要依据。专职消防队员工作试用期满半年后,应当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灭火救援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正式上岗。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规划和经费保障。各级政府结合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将人员(包含消防文员)工资福利和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组建志愿消防队的政府、单位和组织,应当提供消防装备、设施、执勤训练以及相关经费等保障。

  (二)落实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各级政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经费保障标准。福州、厦门、泉州确保每名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经费每年不少于4.5万元,其他市(县)确保不少于4万元,并且每年经费增长不低于公安消防部门消防业务费的增长幅度。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不低于本单位一线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享受同等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负责。各地、各有关单位参照公安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鼓励有条件的志愿消防队为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落实伤残抚恤待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部门参照《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试行)》,组织消防队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记录。组建(设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单位要依法为其消防队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消防队员牺牲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协调省民政厅按有关政策规定的程序申报、审批。

  (四)落实优惠待遇。专职消防队伍的消防专用车(船)按照特种车船的要求上牌和安装警示灯、警报器,设置专用标志,免缴泊车(岸)费。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省政府核定并批准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在往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消防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补偿。

  (五)落实激励机制。对在防火、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多种形式消防队及人员,各级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公安消防部门应一并纳入公安消防队伍评优评奖范围。鼓励和支持专职消防队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公安消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开展专职消防队员职业技能竞赛,并按有关规定对优胜者授予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有关部门与省总工会联合开展的全省性专职消防队员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第一名的选手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向省总工会申报“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章”。

  (六)落实组织建设。负责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安消防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协调当地组织部门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党、团组织,发展优秀的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专职消防队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专职消防队员的合法权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特别是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履行公共安全服务职能,是我省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有关部门的建设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范管理教育。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管、考核、奖惩工作机制,依照法律和制度规范管理。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准军事化”标准,加强对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消防文员队伍的管理和教育,确保队伍安全稳定。

  (三)强化执勤训练。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业务指导。依托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对全省专职消防队的指挥员和班骨干进行培训、轮训,提升专职消防队指挥员的组织指挥能力。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特别是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训练、灭火预案制定、“六熟悉”(熟悉消防队责任区的交通道路、水源情况,熟悉责任区内重点单位的分类、数量及分布情况,熟悉责任区内主要灾害事故处置的对策及基本程序,熟悉责任区内重点单位建筑物使用及重点部位情况,熟悉重点单位内部的消防设施情况,熟悉重点单位的消防组织及其灭火救援任务分工情况)、演练以及灭火救援技战术等方面的指导,组织开展业务竞赛、业务考核、评比表彰等活动。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联勤联训制度,逐步将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纳入统一的执勤体系。指导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对单位、辖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四)确保目标完成。各级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创建“平安县(市、区)”的考评范畴,促进工作落实,确保城乡公共消防安全。

  

  附件: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征召计划表

附件: 

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市(县)政府

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征召计划表                                                             

单位:人

单位

时间

福州

厦门

漳州

泉州

三明

莆田

南平

龙岩

宁德

省级

合计

2011

专职消防队员

50

0

0

50

0

10

0

20

0

0

130

消防文员

9

9

10

0

5

0

6

5

6

2

52

2012

专职消防队员

150

15

15

90

15

10

15

25

5

0

340

消防文员

9

8

10

0

5

0

6

5

6

2

51

2013

专职消防队员

150

20

10

75

20

20

15

30

10

0

350

消防文员

8

8

10

0

4

0

6

5

6

1

48

2014

专职消防队员

150

40

10

80

20

20

15

30

15

0

380

消防文员

8

8

9

0

4

0

6

5

6

1

47

2015

专职消防队员

90

40

10

70

20

30

0

30

15

0

305

消防文员

8

8

9

0

4

0

6

4

6

1

46

  

专职消防队员

590

115

45

365

75

90

45

135

45

0

1505

消防文员

42

41

48

0

22

0

30

24

30

7

244

2015年底    

专职消防队员

1009

456

250

741

215

232

141

285

221

0

3550

消防文员

104

70

72

80

68

57

66

47

57

11

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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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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