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1〕1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1〕2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发展家庭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行为;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扩大服务消费;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维护好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到2020年,家庭服务体系比较健全,能够基本满足家庭需求,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三)制订实施发展规划。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要制(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要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和保障措施,促进发展规划的实施。
(四)统筹各类业态发展。要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残陪护服务等业态;积极发展专业化养老托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开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大力发展残疾人居家养护、残疾人社区照料、残疾人机构托养;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维修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家庭教育等业态,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集镇的家庭服务。
(五)发挥社区的重要作用。根据各类服务特点,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盲人保健按摩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之中。推进社区商业“双进工程”,完善社区超市、早市、便利店、快餐店、维修点、再生资源回收站、早午餐工程等商业网点布局。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三、实行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扶持政策
(六)培育家庭服务市场。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设立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出资额可自行申报,不受最低出资额限制。降低家庭服务业创业门槛,凡在住宅小区内有固定场所,为小区居民或村民提供自行车维修、小家电维修、缝纫修补、管道疏通和卫生保洁等服务的,可不办理营业执照,只需向所属居委会或村委会备案。放宽家庭服务业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限制,由相关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同意使用有关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可作为从事家庭服务业申办营业执照时的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有效证明。对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按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各地区家庭服务市场要向外地企业开放,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七)积极发展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国家和我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扶持。加大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兴办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
(八)做大做强一批家庭服务企业。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支持优势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特许加盟等方式,整合家庭服务社会资源,发展家庭服务龙头企业。除有特别规定外,家庭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引进先进的服务业态、经营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服务运作和经营管理水平。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形成有竞争力的知名服务品牌。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家庭服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
(九)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财税扶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内容。省级和各地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将发展家庭服务业纳入扶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为鼓励员工制家政企业发展,对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提供的家政服务收入给予一定期限(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1.企业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该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企业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员工已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员工已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3.企业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按月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今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各地还可实施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对实行员工制、管理规范的优秀家政服务企业,可由各级财政予以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设区市制定。
(十)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领域就业、创业。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优先提供各项相关服务。做好家庭服务企业缴交社会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人员参保新农合、新农保等在开户、资金归集和结算等方面的金融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到家庭服务业就业的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高校毕业生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全国毕业研究生报到证》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算起,足年足月累计;自主创业的按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足年足月累计。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家庭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政策。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四、加强就业服务和逐步规范市场秩序
(十一)加强就业服务。强化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服务。在我省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强化输出地与输入地的有效对接。落实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纳入我省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抓好落实。
(十二)推进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加强人力资源数据库建设,充实家庭服务领域供需信息相关内容。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家庭服务信息平台,推动我省既有的12580海西求职平台、968111家政服务网络平台、968938福建省海峡家政信息服务平台等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各地也要扶持当地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等家庭服务信息平台发展,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各类信息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就业服务信息,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成果方式对其适当补助。
(十三)加强行业管理。积极研究制定并不断完善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家庭服务业行业规范、各类服务标准等规章制度,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加快建立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发挥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企业、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十四)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实行员工制的家庭服务机构中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家庭服务企业中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积极引导各类家庭服务人员加入工会组织,切实维护家庭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五) 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发展改革部门在研究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将家庭服务业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经贸部门负责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社区服务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促进就业工作。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厅际联席会议在原有组成部门的基础上增加保监会、物价、工商、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十六)加强统计调查。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增加经费投入,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制订规划、政策提供依据。
(十七) 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宣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引导家庭及社会尊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创造的好经验,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努力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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