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1〕19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推动更多优秀农业企业上市融资,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对已上市或列入省级上市后备并已完成股改、与券商签约的农业龙头企业,凡符合产业政策、企业规模、产品竞争力、发展潜力等评审标准的,只要企业自愿申报,可直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不占用所在设区市评审指标,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已上市农业企业所募集资金应主要用于农业基础建设及产业发展。

  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每个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茶业龙头企业,其经营的茶园符合林权登记条件的,依法核发林权证,并可作为资产评估和银行贷款的重要依据。

  四、省级上市后备水产龙头企业,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优先审批其养殖用海申请,海域使用期按上限标准执行,当地政府依法发放养殖证。

  五、对建立工业原料林2万亩以上的省级上市后备林业龙头企业,可单独编制林木采伐限额指标;企业所属林区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享受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的政策。

  六、省上市办要将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重点培育;省农办、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要确定专人负责推进农业龙头企业上市工作,“一企一策”协助企业做好上市的相关工作;各级发展改革、科技、经贸、财政、国土、环保、工商、税务、金融、证券等部门都要根据各自职能,为农业龙头企业上市提供优质服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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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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