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
荔城区2011年度第19批次城市建设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295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2011年度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莆政土〔2011〕1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莆田市荔城区境内农用地17.4739公顷(耕地)、未利用地1.1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莆田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惠下村水田1.6705公顷,沙堤村水田11.4224公顷、旱地0.1048公顷,天马村水田4.2762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7.4739公顷;使用国有其他未利用地1.12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8.593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莆田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莆田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