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定县2011年度
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
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297号

永定县人民政府:

  《永定县人民政府关于永定县2011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请示》(永政〔2011〕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永定县境内农用地23.7978公顷(其中耕地14.82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龙岩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永定县高陂镇平在村水田12.228公顷、旱地2.595公顷、林地6.2376公顷、其他农用地2.737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4.518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8.316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永定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永定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永定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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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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