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10年度
第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
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303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南安市2010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南政文〔2011〕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南安市境内农用地16.1406公顷(其中耕地4.5099公顷)、未利用地0.704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泉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南安市东田镇蓝溪村水田0.5992公顷、旱地0.02公顷、园地0.1993公顷、林地0.4809公顷、其他农用地0.038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018公顷,丰洲镇旭山村旱地0.0035公顷、园地0.0305公顷、林地0.929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60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346公顷,官桥镇泗溪村水田0.016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8966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471公顷,洪濑镇扬美村水田0.5043公顷、旱地0.1105公顷、园地4.4929公顷、林地2.7863公顷、其他农用地0.123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94公顷,谯琉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998公顷,柳城街道露江村其他农用地0.001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338公顷,梅山镇丰溪村其他农用地0.04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955公顷,美林街道玉叶村水田0.9339公顷、旱地0.0814公顷、园地0.6476公顷、林地0.5378公顷、其他农用地0.756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741公顷,诗山镇山二村水田1.6083公顷、旱地0.0019公顷、园地0.5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023公顷、其他草地0.311公顷,水头镇龙凤村水田0.58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7853公顷,英都镇民山村水田0.041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6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24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4.213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08号地块部分面积0.0566公顷。

  三、南安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南安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南安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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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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