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清理化解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1〕20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制订的《福建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福建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精神,为了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进行,进一步促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发展,现就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各地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工作,按照“明确责任、财政奖补;统筹规划、分年化解;严格管理、构建机制”的基本原则,通过完善债务控制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等措施,基本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风险,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运行。

  (一)明确责任、财政奖补。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县(市、区)政府是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的责任主体。省级财政将在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的同时,加大对各地的补助力度,建立化债奖励补助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解历史债务。

  (二)统筹规划、分年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订化债规划,确定化债方案和目标,逐步化解。核实后确需支付的债务,由财政部门直接将筹集的政府化债资金支付债权人。

  (三)严格管理、构建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政府补助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坚决制止发生新债。

  三、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形成的债务,各地参照本方案进行化解。

  四、偿债资金来源

  各地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各级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省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省、市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将以各地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五、债务化解步骤

  (一)组织部署。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化债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化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财政局,由财政、发改、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组成,抽调相关人员承担具体债务登记核实工作。

  (二)登记造册。各地要认真填列债权人、债务人、债务来源、债务用途、举债日期和债务到期时间等内容,对债务进行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

  (三)核查锁定。化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一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

  (四)债务公示。应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相关内容在醒目的位置进行公示。县级监察机关要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公示情况和受理情况,同时将相关资料送本级财政、卫生部门归档备查。

  六、具体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进度。按照中央要求,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清理、核实、认定和剥离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各地要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县(市、区)政府要统一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并将核定后的基层债务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设区市财政部门。

  2.11月20日前,各设区市组织财政、卫生、发改等部门的相关人员按不低于30%比例核查具体债务,并将审核汇总的所辖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3.12月15日前,省级相关部门对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全面完成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

  4.12月31日前,将核实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当地政府要按债务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债务。

  (二)明确化债主体。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县(市、区)政府。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

  (三)制止发生新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的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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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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