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同意调整南平市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比例的函
闽政办函〔2011〕113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比例的请示》(南政综〔2011〕195号)悉,经省政府研究,同意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征缴比例由7.5%提高到8%,个人征缴比例不变,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希望你市以贯彻《社会保险法》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城镇非公经济组织参保,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改善参保人员结构;确保基金足额征缴,应收尽收;同时加强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从机制上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医保基金的保障绩效,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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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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