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滨海大道
(东吴作业区至纵一线东吴村公路)(ZX4402)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5〕297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滨海大道(东吴作业区至纵一线东吴村公路)(ZX4402)工程项目用地的请示》(莆政土〔2014〕1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莆田市秀屿区境内农用地23.8336公顷(其中耕地18.071公顷)、未利用地1.807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秀屿区东埔镇东吴村水浇地0.8281公顷、其他农用地1.8982公顷,度下村水浇地3.1836公顷、旱地5.4125公顷、林地0.2937公顷、其他农用地1.81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20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55公顷,塔林村水浇地1.3683公顷、旱地2.5912公顷、林地0.2733公顷、其他农用地0.451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9478公顷,西山村水浇地0.2419公顷、旱地2.1012公顷、林地0.0404公顷、其他农用地0.373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324公顷,下坑村水浇地1.3313公顷、旱地1.0129公顷、其他农用地0.305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602公顷,山亭镇西乌垞村其他农用地0.300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4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5.6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农用地0.010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07公顷、未利用土地1.419公顷、其他土地0.388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7.4187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莆田市滨海大道(东吴作业区至纵一线东吴村公路)(ZX4402)建设用地。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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