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葫芦门水库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5〕311号

闽清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闽清葫芦门水库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梅政综〔2014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闽清县境内工程建设占用农用地2.7289公顷、未利用地0.247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闽清县三溪乡宝溪村水田0.2698公顷、旱地0.0381公顷、林地1.1184公顷、其他农用地0.0842公顷,鼓舞村水田15.267公顷、旱地0.369公顷、园地1.4769公顷、林地17.9131公顷、其他农用地6.497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4.256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458公顷、未利用土地0.1472公顷、其他土地0.1141公顷,前光村园地0.271公顷、林地1.4819公顷,三溪村林地0.11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9.5634公顷;使用国有水利设施用地0.0299公顷、其他土地0.247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9.8409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闽清县葫芦门水库建设用地。

二、闽清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闽清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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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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