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宁德白马港
铁路支线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2〕8号

福安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宁德白马港铁路支线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1〕913号),新建宁德白马港铁路支线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安市将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55.872公顷(其中耕地11.217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2.022公顷、未利用地3.3662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04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2.0695公顷、未利用地16.7879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80.1666公顷,由福安市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新建宁德白马港铁路支线工程建设用地。

  二、福安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宁德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福安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