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
省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2012年省重点项目安排529个,总投资27096亿元。其中,在建重点项目369个,总投资17793亿元,年度计划投资2760亿元;预备重点项目160个,总投资9303亿元。为强化组织管理,打好重点项目建设战役,确保顺利完成全年重点建设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分级和分类
(一)省管项目和市管项目。省属项目、跨设区市项目及铁路、高速公路项目列为省管项目,由省直单位为主负责推进,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作为考核省直单位的依据;其余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列为市管项目,由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为主负责推进,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作为考核各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依据。
(二)考核类项目和服务类项目。国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项目以及民营和外资、台资类项目中属于特许经营的项目列为考核类项目,即对此类项目建设单位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参建单位的业绩信誉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其余项目列为服务类项目,不进行年度考评。
具体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另行下发。
二、项目分级管理和建设单位职责
(一)分级管理单位职责。项目由省直单位和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分级管理,主要负责跟踪、检查、监督所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涉及本单位、本行政区内有关问题,对项目投资完成等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送省重点办和有关单位;积极推进设备材料采购甲供甲控工作;配合省重点办抓好相关项目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开展考核类项目建设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参建单位业绩信誉情况考评工作;加强沟通联系,对于本级职能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重点办和省直相关职能部门。
(二)建设单位职责。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体系,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安全监督制、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各类验收制度,大力推行标准化管理,全面推广和谐征迁工作法,着力解决企业工资拖欠等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工程建设设备材料采购甲供甲控工作,切实加强和落实工程建设中的进度衔接、投资控制、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等措施,及时排查各种质量和安全隐患,杜绝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认真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落实节能评估各项措施;要精心组织,科学调度,有序加快项目实施,确保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推进情况、存在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指定专人按时按要求向省、市重点办及有关部门报送项目信息报表等材料。
考核类项目的建设单位,还应按省重点办要求组织参建单位进行业绩信誉考评工作,并将考评意见及时报告省、市重点办。
三、落实目标任务
省发展改革委、重点办负责按照2012年重点项目建设战役实施方案的要求,分解下达项目年度工作目标及责任单位。各项目责任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把项目年度目标任务细化下达到各相关参建单位,并对考核类项目的进度、投资、质量、安全、廉政等进行检查监督。省重点办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考核类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协调和服务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甲供甲控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督促,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参建单位的业绩信誉情况进行考评并通报考评结果。
四、加强协调服务
省、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行“五个一”工作机制和“一线”工作法,主动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在前期报批、环境节能评估、征地拆迁、施工组织、建设资金、设备材料供应、交通运输、施工用水用电用油和火工品供应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项目实施创造无障碍建设环境。
五、全力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贯彻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和省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按照“三化”并举、“三群”联动、“三维”对接的重大决策部署,继续打好“五大战役”,开拓进取、凝心聚力、真抓实干,全力打好重点项目建设战役,为建设更加优美更加和谐更加幸福的福建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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