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阳市狮子山水厂
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2〕94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

  你市《转报建阳市政府关于狮子山水厂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请示》(南政综〔2010〕257号)、《关于武夷新区建设不在新上移的狮子山水厂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报告》(南政综〔2012〕3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建阳狮子山水厂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范围批复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崇阳溪建阳狮子山水厂新取水口上游1100米(芦上电站大坝)至下游100米水域及两岸外延50米(若遇公路以公路为界)范围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崇阳溪将口镇铁路大桥至建阳狮子山水厂新取水口下游100米水域及其两侧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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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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