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顺昌工业园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5〕320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将顺昌工业园区设立为省级开发区的请示》(南政综〔2015〕42号)和《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建议设立顺昌经济开发区的函》(闽商务函〔2015〕37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顺昌工业园区,纳入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
二、顺昌工业园区规划面积为120.6135公顷,四至范围:东起夜明山一重山(39571331.12,2957967.91)、南至郑坊乡政府(39570278.59,2956072.94)、西至杉溪(39569683.02,2957072.64)、北至坑口村(39570418.48,2958956.52),不含蓝线内3.4694公顷限制建设区(现状为公路)。
三、要致力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按照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组织招商引资和园区建设,充分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
四、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并依法补偿、妥善安置失地农民。
五、认真按照规划环评要求,对园区规划进行修订和完善,优化调整布局,明确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要切实加强环保工作,确保园区污水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置。环保工作没有按照承诺落实到位,将按有关文件精神,进行限批、摘牌处理,并由当地政府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六、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顺昌工业园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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