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2〕1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7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各牵头单位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主动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具体措施,督促抓好落实。各配合单位要积极参与,主动协作,共同推进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总体目标
到2015年,全省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福州、厦门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所有设区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福州、厦门市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全省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福州、厦门市达到50%。到2025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厅。列第一位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切实控制城市生活垃圾产生
(一)促进源头减量。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在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全生命周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
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
推广使用城市燃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少灰渣产生。(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在宾馆、餐饮、星级旅游饭店等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省经贸委、省旅游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
(二)推进垃圾分类。逐步推行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单独收运,引导生活垃圾资源化回收企业到社区、家庭从事垃圾回收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贸委、省环保厅)
当前要重点推进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废旧电池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工作。(省环保厅。只明确一个部门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不一一列出,下同)
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转运、处理全过程的监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十二五”期间,各设区市(包括省直单位)每年要确定不少于20个的垃圾分类试点生活小区和机关单位。各地要按照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加快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改造,生活小区垃圾分类处理列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评比内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加强资源利用。到2015年,全省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采用焚烧处理的比例力争达到70%。三明市作为国家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城市,要进一步扩大餐厨垃圾收集覆盖面,完善处理设备和工艺;福州、厦门、泉州市争取在2012年底前建成;其他设区市在2015年底前建成餐厨垃圾处理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
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2014年底前,全省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厂污泥实现安全处理处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三、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
(一)强化规划引导。各市、县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善城市环卫专项规划。尚未编制或未及时修编规划的市、县应在2012年底前完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完善收运网络。各地在城市建设过程必须按照环卫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中转站必须配备除臭设施。要对现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实施升级改造,推广采用压缩式收运设备,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中转站和密闭化要求的运输设备,城市于2012年底前、其他地方于2013年底前完成提升改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加快设施建设。尚未如期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的连江、平潭等市(县),必须加快建设,未如期开工的闽侯垃圾焚烧发电厂争取尽早动工建设。(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
(四)推行城乡一体化处理模式。要坚持城乡统筹,大力推行“村收集、镇(乡)中转、县(市)处理”的生活垃圾一体化收运和处理模式,已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的县、市应将合理运距范围内(原则上山区30公里左右、沿海40公里左右)的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统一处理,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小城镇和乡村延伸。厦门、晋江、石狮、惠安、平潭等市县要利用垃圾焚烧处理厂,实现城乡垃圾处理全覆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提高运行水平。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要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垃圾进场台帐制度,规范运营操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确保设施安全运转;要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月向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填埋设施运营单位要实行分区域逐层填埋作业,控制设施周边垃圾异味,防止渗滤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要足额使用石灰、活性炭等辅助材料,去除烟气中的酸性物质、重金属离子、二英等污染物,保证达标排放。新建垃圾焚烧处理厂要安装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在线监控系统联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严格准入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我省现行污水垃圾产业化有关政策文件,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完善特许经营条款,规范项目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严格设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确保有经验、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进入我省垃圾处理行业,鼓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做大做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二)建立评价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开展考评,公开考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拨付运营和作业费用的重要依据。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对不能安全稳定处理生活垃圾或运行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要坚决扣减运营费用,并限期整改;对恶意不处理、不达标、不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要坚决清出市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三)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运营企业日常运行的监管,把渗滤液、二英等污染物排放列为监管、考核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监测,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二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必要时加密监测,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由环保部门向社会公示。(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加强环卫人员职业培训,对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的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考核,持证上岗,提高技术水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拓宽投入渠道。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在垃圾处理场建设、环卫清扫保洁、餐厨垃圾处理、垃圾分类收集利用等领域优先推行产业化和市场化运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建立激励机制。严格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的生活垃圾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积极培育生活垃圾资源化回收企业,鼓励企业参与废品回收,并享受国家、省循环经济的相关优惠政策。(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保厅)
(三)健全收费制度。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城市和有条件的镇要根据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不低于9元/户·月收取。(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加大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积极利用水费、电费等收费平台,改进收费方式,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缴率,并确保专款专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地方责任。市、县政府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省政府对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未能按期完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县、市,暂停当地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等评比工作。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委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环保厅、省卫生厅)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