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湾跨海公路
通道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2〕292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泉州湾跨海公路通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2〕293号),泉州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泉州湾跨海公路通道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晋江市将国有农用地0.9735公顷(其中耕地0.215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2.4034公顷、未利用地2.2757公顷;
同意石狮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4645公顷、未利用地0.1101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10.4266公顷(其中耕地7.736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3.5469公顷、未利用地15.578公顷;
同意惠安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94.2522公顷(其中耕地49.561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2.3556公顷、未利用地10.8919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2.4974公顷(其中耕地1.776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4.0269公顷、未利用地11.8132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71.6159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作为泉州湾跨海公路通道及改路、拆迁安置用地。其中改路用地2.7844公顷、拆迁安置用地13.1942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
二、晋江市、石狮市、惠安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泉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晋江市、石狮市、惠安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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