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2年度第二十四
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2〕294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2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榕政综〔201289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建省福州市和厦门市2011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1725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福州市闽侯县境内农用地31.435公顷(其中耕地17.0684公顷)、未利用地2.174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闽侯县南屿镇南井村水田3.7659公顷、旱地0.1425公顷、园地0.285公顷、其他农用地0.499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88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221公顷,桐南村水田7.2478公顷、旱地0.0708公顷、园地1.7565公顷、林地3.2335公顷、其他农用地1.936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476公顷、其他草地1.1963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3035公顷,新联村水田3.2672公顷、旱地0.0013公顷、园地0.0865公顷、林地0.9484公顷、其他农用地2.828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653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3483公顷,尧沙村水田1.6766公顷、园地2.1937公顷、林地0.2321公顷、其他农用地0.367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335公顷,玉田村水田0.8963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304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5.744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01地块部分面积13.3529公顷。

  

  二、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817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