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安市2012年度第四十二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324号
福安市人民政府:
《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第四十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安政文〔2012〕3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安市境内农用地31.5081公顷(其中耕地13.3398公顷)、未利用地0.06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安市湾坞镇其他农用地16.7609公顷,白马村水田0.3025公顷,半屿村水田1.4635公顷、旱地0.4169公顷、园地0.003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6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23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028公顷,龙珠村水田8.5092公顷、旱地0.6944公顷、园地0.0768公顷、其他农用地1.142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18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444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612公顷,沙湾村水田0.2702公顷、园地0.0014公顷,渔业村水田1.6787公顷、旱地0.0044公顷、其他农用地0.171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2.4735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安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安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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