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更换
并启用福建省公安厅印章的通知

闽政办函〔2011〕1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公安厅印章因使用年限久,磨损严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0〕64号),重新刻制“福建省公安厅”铜质印章,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启用该印章,原“福建省公安厅”铝木材质印章同时废止。


  附:印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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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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