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启用福建江夏学院印章的通知

闽政办函〔2010〕6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同意建立福建江夏学院的通知》(闽政办〔2010〕128号),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启用“福建江夏学院”印章,同时废止“江夏学院(筹)临时管理委员会”印章。

附:印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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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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