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
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印章的通知

闽政办函〔2009〕1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的通知》(闽政办〔2009〕65号)精神,决定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启用“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印章。

附:印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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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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