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安市2015年度第五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5〕354号

福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安市2015年度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安政文〔20151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福安市境内农用地21.7817公顷(其中耕地19.003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福安市溪潭镇岔口村水田11.5106公顷、旱地0.0544公顷、园地1.6993公顷、林地0.1527公顷、其他农用地0.698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107公顷,溪北村水田7.2337公顷、旱地0.165公顷、园地0.1238公顷、其他农用地0.076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74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8公顷,溪填村旱地0.0398公顷、园地0.019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9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3.397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2号地块0.0005公顷。

二、福安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安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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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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