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安市2012年度第三十六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396号
福安市人民政府:
《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第三十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安政文〔2012〕2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安市境内农用地36.8361公顷(其中耕地4.8009公顷)、未利用地6.073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安市城阳镇白坑村水田0.6756公顷、旱地0.0164公顷、林地0.1776公顷、其他农用地0.1976公顷,化蛟村水田0.5936公顷、林地2.6675公顷、其他农用地0.177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242公顷、其他草地0.0981公顷,铁湖村水田3.2787公顷、旱地0.0899公顷、园地1.382公顷、林地13.0832公顷、其他农用地0.686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255公顷、其他草地2.2262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5.8997公顷;使用国有水田0.1467公顷、园地9.7784公顷、林地3.8572公顷、其他农用地0.028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83公顷、其他草地3.749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3.507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安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安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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