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连江县2012年度第二十三
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430号
连江县人民政府: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连江县2012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连政地〔2012〕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连江县境内农用地21.5086公顷(其中耕地15.1527公顷)、未利用地0.589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连江县琯头镇后一村水田3.6215公顷、其他农用地0.3508公顷,蓬岐村水田9.3919公顷、旱地2.1393公顷、园地0.7368公顷、其他农用地5.268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24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706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8412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589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7.890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连江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连江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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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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