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北洋玉湖蓄洪区
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431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北洋玉湖蓄洪区建设工程项目用地的请示》(莆政土〔2012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莆田市荔城区境内工程建设占用农用地1.9574公顷(其中耕地1.7237公顷)、未利用地0.067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荔城区新度镇白埕村水田2.84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524公顷,镇海街道埭里村水田0.6364公顷、林地0.47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944公顷、古山村水田5.1081公顷、其他农用地1.566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115公顷,拱辰街道陡门村水田21.0903公顷、其他农用地1.184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6921公顷、荔浦村水田0.008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6737公顷、张镇村水田0.0792公顷、其他农用地0.130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592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8.3203公顷;使用国有其他未利用地0.121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8.4418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莆田市北洋玉湖蓄洪区工程的蓄洪区及其工程建设用地。核减面积6.2208公顷。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1115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