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瓯至闽侯公路(南平段)
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2〕434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瓯至闽侯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2292号),南平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建瓯至闽侯公路(南平段)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平市延平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50.1155公顷(其中耕地16.40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0097公顷、未利用地2.5828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3.91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3229公顷、未利用地0.7606公顷。

  

  同意建瓯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27.1389公顷(其中耕地77.249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2.1771公顷、未利用地4.282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705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7967公顷、未利用地1.9582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96.7611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作为建瓯至闽侯公路(南平段)及弃渣场用地。其中弃渣场用地22.8974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服务设施用地4公顷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0.31公顷以有偿方式提供,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

  

  二、南平市延平区、建瓯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南平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南平市延平区、建瓯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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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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