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宁德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比例的函

闽政办函〔2012〕158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比例的请示》(宁政文〔2012293号)悉,经省政府研究,同意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征缴比例由7%提高到8%,个人征缴比例不变,从201311日起执行。希望你市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推进城镇非公经济组织参保,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改善参保人员结构;确保基金足额征缴,应收尽收;同时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从机制上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医保基金的保障绩效,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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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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