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实施《戒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戒毒康复措施,切实做好戒毒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条例》

  要把《条例》宣传纳入“六五”普法计划,充分运用各种传媒,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提高公众的拒毒和参与禁吸戒毒工作的意识;要组织禁毒执法人员、禁毒工作者、禁毒志愿者、禁毒社会工作者,尤其是基层一线单位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使相关人员能够正确运用《条例》,切实提高贯彻实施《条例》的能力;要以吸毒人员、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正在接受刑罚的吸毒人员和参加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及其家属为重点对象,有针对性开展《条例》宣传教育,使其坚定戒毒信心,配合戒毒开展。

  二、落实戒毒措施

  (一)落实自愿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戒毒措施。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禁毒办、公安厅、司法厅等部门制定全省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督促各地尽快设立,及时为自愿戒毒人员提供服务,同时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各级政府及禁毒、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推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情况,合理布局建设药物维持治疗点,扩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覆盖面。大力宣传药物维持治疗的作用,教育引导吸毒人员主动入组治疗,进一步扩大受治面。各药物维持治疗门诊要每个季度将未被公安机关查处过的新入组人员的有关信息报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核查、备案,每个月将曾被公安机关查处过的新入组人员的有关信息报当地设区市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核查、备案。

  (二)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以就业安置为核心,积极推广集中就业安置、分散就业安置、鼓励自主创业和提供公益岗位等四种就业模式。市、县(区)及乡镇(街道)要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本辖区吸毒人员的分布情况,设立若干个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集中管理工作站,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各项保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所需经费,要按《条例》规定执行,纳入当地县级财政保障。省禁毒办要统一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各项制度规范、各类文书,汇编成册后印发各地执行。

  (三)规范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分段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按《条例》规定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具体衔接工作规范由省公安厅、司法厅共同研究制定。

  (四)推进戒毒康复场所建设。目前全省已建成漳州戒毒康复基地、三明戒毒康复中心和福州戒毒康复中心3个戒毒康复场所。省直有关部门和相关设区市政府要在经费保障、康复劳动项目、税收减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尤其是街道、乡镇和强制隔离戒毒所要加大对戒毒康复场所的宣传、推介力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到戒毒康复基地(中心)康复的,实行“划片接收”,即福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由三明、福州戒毒康复中心接收;厦门、漳州、泉州市由漳州戒毒康复基地接收。

  三、明确部门职责

  各级禁毒办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和服务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工作的职责,主动向本级政府报告戒毒工作情况。公安机关要做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加强对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戒毒医疗机构管理、戒毒医疗服务等相关工作,协调并指导强制隔离戒毒所取得戒毒医疗机构资质。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提供指导和支持。

  四、加强检查督导

  省、设区市两级禁毒、综治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部门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情况的检查督导,研究制定考核评估办法,以组织机构、领导重视、制度规范、经费保障、工作成效等五个方面为主要内容,建立完善考核评估工作机制,考核评估结果作为禁毒工作评分项目纳入设区市、县两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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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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