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设立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通知

闽政办〔2015〕1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以及《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提出“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街道、社区、农村、学校和企业,作为基层联系点”的要求,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设立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名单

(一)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洪山镇人民政府、南街街道杨桥河南社区

厦门市: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漳州市:龙海市人民政府,海澄镇人民政府、石码镇解放北社区居委会

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政府,安海镇人民政府、磁灶镇东山村委会

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政府,吴山乡人民政府、均溪镇人民政府

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榜头镇人民政府

南平市: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新丰街道办事处、五夫镇人民政府,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政府,汀州镇人民政府、策武镇人民政府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城南镇人民政府、金涵畲族乡人民政府

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管理委员会、澳前镇人民政府、北厝镇先建村委会

(二)国有企业

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三)高等院校

福州大学法学院

厦门大学法学院立法学研究中心

二、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主要职责

立法基层联系点是省政府在基层建立的协助收集立法工作相关信息的固定联系单位,作为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和立法机构深入基层直接了解群众意见的经常性平台。主要职责是:

(一)反映基层组织、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组织对省政府立法计划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中有关制度的具体内容征集意见建议;

(二)收集并反馈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施行中的问题以及立法工作方面的其他意见建议;

(三)参与省政府以及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省政府法制办可以依托基层立法联系点直接就地开展立法调研,召开立法座谈会、立法论证会等;

(四)协助省政府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调查、评估工作等;

(五)其他有关职责。

三、其他事项

(一)省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培训指导等日常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法制机构按照要求,组织指导本地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

(二)基层立法联系点要积极发挥本行业、本单位优势,广泛征集立法意见,及时反映社情民意,注重反馈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针对性。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四)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予以增加或者调整。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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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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